[153]劳特派特指出: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从未成为实在国际法中得到充分承认的一部分,但它提供了一个路标和警告。
也就是说,《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所规定的权利内容尚未通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4条暨《公约》第17条的管道被明确引入香港。在国际人权法上,子女方恰恰有权获知自己的真实父母,必要时还可以借助国家的力量以获取这方面的信息。
在比较法学领域,曾经占据统治地位是所谓功能主义进路,即比较不同社会的不同法律对同一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因为上诉人不获批居留许可,他的子女和妻子就无法在澳门和他共同生活,或者其要被迫也搬到澳门之外去。[49]但法官认为这种处置是不可避免的。随着对基本权利核心内容的理解不断取得共识,而大湾区各地对人们权利的保障更加充分有效,中国公民在跨越内地和港澳之间关闸的时候,将不再感受到两地法治环境的温差。[11]柳经纬:《一国两制原则下两岸四地的私法统一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第17页。
《儿童权利公约》还回顾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谓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的表述。[29]在张毅与刘春离婚纠纷案中,南阳法院也建议:妻子也要学会扮演好儿媳、妻子、母亲等多种角色,特别要从‘孝顺二字出发,处理好与婆婆的关系[30]。该公约被认为试图将传统的正义战争论转化为法律。
他认为各国主权者除了对自己国家的特殊关照,还肩负着对人类社会的一般责任[77]。[107]1941年3月11日,罗斯福总统签署了国会通过的《租借法案》。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Martin)在清朝官员协助下,将美国国际法学家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1836年出版的国际法著作翻译成中文《万国公法》出版,对邻国日本也有很大的影响。第一个目标是应认真告诫国家及其统治者在使用武力时谨慎行事,仅出于有充分和正当理由时才发动战争,并优先考虑和平解决冲突的手段。
第二,应当有一个正当理由(如受到攻击)。战争已不再是各国的最高特权。
曾担任过纽伦堡审判美国检察官法律顾问的国际法教授昆西·赖特指出,实证主义倾向于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格劳秀斯没有创立国际法,法律不是学者创立的。在实在法学派看来,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的权威机关来客观地判断战争是否为正义的,所谓正义战争只不过是个道德观念,在实践中不可能适用。[54]恢复财产指保护自己的财产或追回自己的财产。
例如,1631年5月20日,位于德国东部、宣布脱离神圣罗马帝国而独立的马格德堡被斐迪南二世(Ferdinand II)派遣的军队攻破后,一场史无前例的大屠杀开始了:53名妇女在教堂被砍了头。劳特派特还向杰克逊特别推荐了芝加哥大学国际法教授昆西·赖特和布林莫尔学院国际法教授查尔斯·芬威克(Charles Fenwick)到参议院委员会作证。格劳秀斯列举了10种战争的不正当理由,包括对邻国实力增强的担心、为获得优势地位、获得富饶土地的欲望、以对他人占有物的发现为由、属民对自由的渴望、违反他人意愿却以其利益为借口实行统治的欲望、以罗马皇帝支配世界为由、以基督教会建立世界帝国为由、渴望在没有上帝命令的情况下实现预言、索取来自其他来源而非严格法律义务的债务。第二是希望为支撑这一体系的思想提供一个具有历史背景的理论基础。
[174]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复兴的非个人主义的形而上学自然法不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复兴的自然法更强调个人权利的国际保护,这主要与纳粹德国极权主义政权疯狂践踏人权以及对欧洲600万犹太人的大屠杀(Holocaust)的惨痛教训直接有关。因此,当今国际法上两个最重大事项——国际和平与人权保护——仍然有着格劳秀斯学说的影响。
这种基于正义战争论基础上的中立原则也被称为有条件中立(qualified neutrality)。直到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袭珍珠港之前,美国没有参战。
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全面和系统地论述过它。[73](五)人道主义干涉在格劳秀斯看来,正义战争的三个理由并不具有同等的分量。 【注释略】原载《人权研究》2022第4期,格劳秀斯的思想遗产系列(一) 进入 龚刃韧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格劳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人权 。[160]格劳秀斯还支持基督教国家的君主对美洲野蛮民族进行战争或惩罚。[118]对纳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国际审判,首先需要克服法律实证主义的局限性。格劳秀斯尤其强调,与只考虑本国利益的国内法不同,国际法所考虑的不是特定国家的利益,而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战争与和平法》内容庞杂,不仅涉及国际公法,也有一半的内容涉及诸如合同、买卖、利息、侵权、财产继承、家庭关系等私法领域,还涉及法哲学和宪法等问题。[115]在这个备忘录里,劳特派特还提出:除非拒绝服从命令会使其立即处于危险之中,执行上级明显违反基本法律和人道概念的命令不能作为战争罪行的免责理由。
第三是1928年《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亦称《凯洛格-白里安公约》或《巴黎非战公约》)在第1条规定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94]。故此,比托里亚在1539年《关于印第安人》(De Indis)的神学特别讲义中,从西班牙与美洲印第安人之间的关系入手阐述了万民法。
[129]肖克罗斯还提到,发动非法战争的杀戮行为与任何其他无法无天的强盗的谋杀行为是没有区别的。斯科特甚至把格劳秀斯列为近代国际法的西班牙学派的一员。
如果印第安人否认西班牙人根据万民法所享有的权利,在用和平手段或说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西班牙可以合法地发动战争,但目的是为了确保和平与安全。在格劳秀斯的时代,国家利益的理由几乎是一个流行词——以至于几乎所有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声称受到它的指导[146]。接受邀请的格劳秀斯在1634年被任命为瑞典驻法国大使(实际任职是1635年1月)。[98]1939年8月23日,苏联与德国签署了含有瓜分波兰秘密协定的《苏德互不侵犯条约》。
美国不是国际联盟成员国,但作为《巴黎非战公约》缔约国,对同样也是该公约缔约国的轴心国不断地破坏和平、发动战争的行为,有权采取有条件中立政策,即对英国提供除了参战外的一切手段以援助英国。[124]虽然格劳秀斯没有提出侵略战争的概念,但他提到诸如削弱邻国实力、扩张领土、强迫他国人民服从统治等非法战争都与侵略有关。
所谓自然法是相对于实在法或制定法的概念。[105]在这个备忘录中,劳特派特两次提到格劳秀斯的学说:近代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曾表示,当交战一方违反国际法诉诸战争时,没有公平对待的义务。
所以,格劳秀斯在规定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区别时,就拒绝了将战争作为国家的绝对权利以及其他类似的主张。虽然格劳秀斯写作《战争与和平法》的主要动机据称是为了帮他自己在荷兰政府中恢复名誉的[26],但同时,他在写作此书时也有明显的人道动机。
这样,关于战争问题的国际法重心不是如何制止战争,而是制定限制或节制战争行为的规则(如海牙公约体系)。但它们都解释了为什么格劳秀斯的著作仍然是一股持久的力量,而不仅仅是国际法文献中的一个插曲。第三,确认人的社会性为自然法之基础。这项义务在国际法形成期得到经院哲学作家的强调。
[11]在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的绪论中他开始区别万民法与自然法,指出:正如每个国家的法律都考虑到该国的利益一样,通过相互同意,某些法律可能产生于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之间。阿奎那还指出,进行正义之战的目的在于谋求和平。
这是从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中获得其强制力的法律。苏亚雷斯首次澄清了万民法概念的性质和范围。
该公约显然是为了纯粹人道主义和文明的目的而被采纳的。从事宗教和文学的人、农民、商人都应被饶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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